●1宗罪——开基好似封基
华夏基金公司旗下的“华夏大盘精选(000011)”开放式基金成立于2004年,该开放式基金自2007年1月19日起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业务,此后四次发布暂停申购提示性公告,至2007年7月19日该开放式基金连续6个月停止申购(即长达半年的封闭)。此时公司解释:“华夏大盘精选持有的部分股票处于股权分置改革阶段,预计上述股票复牌后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暂停申购”。但是二季度前十大重仓中,已经没有未股改股票,继续以股改为由暂停申购,似乎理由不充分,难以说得过去,需要进一步解释。
从积极角度看,主动关闭申购,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原始持有人利益(比如我所了解的上投摩根阿尔法(377010)开放式基金这点做得非常好);但该基金公司的做法,则是为自己减少投资运作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该开放式基金长期占据净值排名首位,给该基金公司做了免费广告,对投资者选择旗下其他基金产品起到刺激作用。
至今就算截止2008年初,仍然没有恢复办理正常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业务,这显然违背了开放式基金的初衷。
·我的解决对策:对此类现象监管机构应提高到重视层面,建立实行“挂牌警示公众”机制,以有效杜绝投资者不知情被动蒙骗,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损,达到公开、透明的基金交易环境。
●2宗罪——开基频繁分红
基金分红能将基金净值调降,进而持续营销。这就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必须抛售出手中获利的股票或债券,以获得资本利得后才能作为‘已实现基金收益’参与基金分红。
尤其是在牛市股价不断上涨时,开放式基金频繁分红,大量抛出股票后只能在更高的价位上买进,这会直接减缓基金净值增长的速度。基金公司该营销利器是建立在牺牲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础之上的。
·我的解决对策:对此类现象监管机构首先要详尽规范期间分红次数,然后建立实行“分红上报”机制,统计核准予以批复,以防止基金公司滥用营销方式,侵蚀投资者合法权益。
●3宗罪——开基只重规模
由于大部分开放式基金管理费的确定是由基金规模乘以一个百分比,所以基金公司的盈利不直接和基金持有者的盈利相关联,所以有可能出现基金公司为了追求规模牺牲基金持有者利益的情况。
·我的解决对策:在开放式基金管理费的结构量上添加净值增长率、特定数值两个构成因素。
赎回时运用:赎款×赎回费率+买入至赎回这段时间的平均净值增长率×1000
案例1:
截止日期 单位净值(元) 累计净值(元) 增长值(元) 增长率(%)
2008-01-23 7.4270 7.6070 0.2590 3.6133 (买入点)
2008-01-22 7.1680 7.3480 -0.4870 -6.3619
2008-01-21 7.6550 7.8350 -0.2060 -2.6205
2008-01-18 7.8610 8.0410 0.0860 1.1061
2008-01-17 7.7750 7.9550 -0.1340 -1.6943
2008-01-16 7.9090 8.0890 -0.1470 -1.8247
2008-01-15 8.0560 8.2360 0.0340 0.4238
2008-01-14 8.0220 8.2020 0.0800 1.0073
2008-01-11 7.9420 8.1220 0.0050 0.0630
2008-01-10 7.9370 8.1170 0.0970 1.2372 (赎回点)
-5.0507/10=-0.50507%
10000×0.50%+-0.50507%×1000=44.9493元,即赎回时投资者应交付44.9493元的赎回费,而不是原定的50元的赎回费。
案例2:
截止日期 单位净值(元) 累计净值(元) 增长值(元) 增长率(%)
2007-12-13 6.7300 6.9100 -0.2160 -3.1097 (买入点)
2007-12-12 6.9460 7.1260 0.0230 0.3322
2007-12-11 6.9230 7.1030 0.0550 0.8008
2007-12-10 6.8680 7.0480 0.1520 2.2633
2007-12-07 6.7160 6.8960 0.0890 1.3430
2007-12-06 6.6270 6.8070 0.0340 0.5157
2007-12-05 6.5930 6.7730 0.1190 1.8381
2007-12-04 6.4740 6.6540 0.0560 0.8725
2007-12-03 6.4180 6.5980 0.0610 0.9596
2007-11-30 6.3570 6.5370 -0.0820 -1.2735 (赎回点)
4.5420/10=0.4542%
10000×0.50%+0.4542%×1000=54.542元,即赎回时投资者应交付54.542元的赎回费,而不是原定的50元的赎回费。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比较可以发现,平均净值增长率为负值时,投资者照原定赎回费少交5.0507元;平均净值增长率为正值时,基金公司照原定赎回费多收4.542元。以此达到投资者与基金公司双赢,这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基金公司的盈利直接和基金持有者的盈利相关联。